萍乡“首虎”孙家群获减刑 三个月前其外甥亦获减刑

2018-02-06 22:08 澎湃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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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6日,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江西萍乡市委原常委、常务副市长孙家群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。1月30日,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,对罪犯孙家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。

孙家群是江西萍乡官场“地震”中首个落马的厅级干部。

2013年8月,时任萍乡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的孙家群率先落马被查。

此后,萍乡市委原书记、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,萍乡市政协原主席晏德文,萍乡市委原常委、市委秘书长张学民,萍乡市政协原主席贺维林,萍乡市委原书记陈卫民等萍乡市高官先后被查。当地官场“地震不断”,彼时萍乡市也被称为江西的腐败“重灾区”。

公开的《孙家群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》显示,罪犯孙家群,男,1960年出生,汉族,江西省萍乡人,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。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,认定孙家群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。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。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。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。

上述裁定书还显示,执行机关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。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,并经依法公示,无异议。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。罪犯孙家群到庭参加了庭审。

经审理查明:罪犯孙家群能认罪服法,安心改造,自觉遵守监规,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、文化、技术学习;积极参加生产劳动,完成生产任务。先后获得老计分月表扬7次、单项表扬3次、新计分月考核表扬1次的奖励。

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罪犯孙家群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2018年1月30日,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,对罪犯孙家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。减刑后,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。

据新华网此前报道,2015年6月12日,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萍乡市委原常委、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孙家群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,认定被告人孙家群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。同案被告人何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3年至2013年,被告人孙家群利用担任莲花县委书记、萍乡市委常委、市委秘书长、萍乡市开发区党委书记、萍乡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在承揽工程、工程款结算、项目审批、资金扶持、子女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,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31.796万元,与被告人何韬(其外甥)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40万元。

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,在孙家群获得减刑三个月前,其外甥何韬亦获得减刑。

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《孙家群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》关联了一份名为《何韬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》的刑事裁定书,《何韬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》系2017年10月31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。

《何韬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》显示,罪犯何韬,男,1970年出生,汉族,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。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何韬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,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

《何韬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》还显示,饶州监狱认为罪犯何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。

经审理查明,罪犯何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曾先后获得旧表扬奖励6次、新表扬1次、单项表扬4次。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。

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罪犯何韬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2017年10月31日,该院依法作出裁定,对罪犯何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7日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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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家群、何韬受贿案的生效判决是由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,为何减刑裁定的法院又是

 

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?

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、假释,由监狱提出建议,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。孙家群、何韬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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